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2 浏览次数:7051

    建市函〔2015〕194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换证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换证前先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按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5〕253号) 规定办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提交材料,并报安徽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其中,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下属企业、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直接到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对本企业资质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资质信息无误后,按照《通知》要求,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填报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采集表》,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通过平台上传《申请表》和《采集表》扫描件,省住建厅负责审验、打印证书。
     企业发现资质纸质证书信息与住建部或平台记载的资质信息不一致的,应通过平台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情况说明表》(见附件)扫描件,由我厅负责核实修改。
    四、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不含委托审批的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各地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五、为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减轻企业负担,换证期间,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换证结束后,可适时开展动态核查,但不得超越资质管理权限进行核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5〕1456号)不再执行。

建市函〔2015〕1947号附件1.pdf
建市函〔2015〕1947号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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